{{ $t('FEZ002') }} 學輔處|
說明:
一、查教育部於114年3月6日發布「核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8條」,明定補習班短期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業務如下:
(一)短期補習班不得設置烹煮場所或於班內烹煮食物主動提供餐食點心。另,短期補習班因受家長委託而協助代訂餐食點心,應納入雙方簽定之補習服務契約書,以保障學生權益。
(二)短期補習班班舍不得設置寢室空間或提供睡袋安排學生於某一空間休憩。
(三)短期補習班不得於正式課程前後時間,提供非核准類科之學習或輔導。
(四)短期補習班不得辦理與核准類科無關之戶外活動或營隊,如山域活動(如登山、溯溪、攀岩、健行等)、水域活動(如游泳、浮潛、玩水等)。
二、有鑑於補習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兩者服務對象重疊、性質相近,惟因設置目標、功能及經營方式不同,分別因循不同設置規定,故常有業者以較寬鬆規範立案補習班從事課後照顧中心業務致違反現行法令,影響兒少權益。
三、另為維護學生學習安全,立案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係採事先報備制,短期補習班查詢系統上經核備之教職員工名單有定期與各不適任系統進行比對之機制,故家長可善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詢補習班是否合格立案及授課教師是否經核備。倘補習班未經立案或師資未報備,可具名並檢具相關證明透過1999平台舉報,本局將依所述時間地點進行查處。
四、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經認定後,依法係由地方政府通報中央政府列管,地方政府尚無公告不適任人員姓名及違規情形之權限。倘家長欲了解家教或非補習班型態之小班教學師資是否有違反兒少法之情事,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有公告違反者姓名及名稱之依據,可透過衛福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裁罰專區網頁進行查詢,網址:https://crc.sfaa.gov.tw/ChildYoungLaw/Sa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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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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